公民的土地财产 权力生效和草原保护——以北方草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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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日 曾经草原点评:

 

 

    依法登记、确立土地权属和草原生态保护息息相关。

    几千年来,北方草原生态系统与原著牧民 游牧文明和谐共生,草原牧区生物多样性完整。
  

 

    现代社会,人权 主要指生命权和财产所有权。登记和保护土地财产权在内的人权是宪政第一要义。

 

    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写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内蒙古草原却没有实施集体土地登记, 例如东乌珠穆沁旗(以下简称东乌旗),近四十年没有确立集体土地财产权属,草原被农耕思维管理、分割、私人承包,东部水资源 地被外来者圈占、招商、出租、开垦, 植物种群负向演替、标志性草原动物黄羊种群消亡。。。

    在东乌旗干旱草原生活了近四百年的游牧民,1997被停止了集体迁徙在自己的土地上合理使用水资源和植被的权力,随之而来的是草原植被的破坏和 负向演替 ,以及草原生物们严重的饮水安全问题。

 

    我们认为,只有普及法律,增强农牧民权利意识,依法进行集体土地登记确权, 由土地财产的主人们集体决定干旱草原的生产方式,才能保护最后草原的生物多样性,恢复干旱草原几千年的天然植被和生态系统。

 

 

     北方干旱草原土地财产登记确权 进程备忘:

1982年 宪法规定中国土地 分别为国有和村民集体所有。

 

1984年  公社转制,旗县政府发布了公社转成苏木、乡,生产队转成嘎查、村的文件,以及每个单位土地的四至界线和土地面积。

 

 

1986年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9年 国务院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公布,1995年修改 )

 

1997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 集体土地没有登记确权。

   牧区土地却被农耕思维割裂,分成小块给牧区 嘎查所有户口人员,按家庭承包经营, 千年游牧“被”停止,原生植被失去游牧传统的保护机制—草原被全年采食而没有了休养生息的时间,开始土地裸露,导致荒漠化出现、沙尘暴不断。
 


   农区土地 也没有登记发证,是按村户口人员家庭承包经营,当时政策鼓励多 养牲畜,锡盟多伦县一些农民开始过度饲养牲畜,导致植被破坏,土壤裸露,导致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沙尘暴肆虐,影响到京津地区甚至海外 (见论文“
内蒙古多伦县土地荒漠化的启示 ”)。
   
  

 

 

 

2000年6月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启动,国家投入多伦县1.37亿元(2000-2005年),实施风沙源治理、农民生态移民、退耕还林项目。

 

 

2001年11月9日 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国土资发〔2001〕359号

 

 

 

2001年11月 锡盟盟长刘卓志主持出台《实施围封转移战略的决定》  
   
http://law.lawtime.cn/d418118423212_1_p2.html
      http://law.lawtime.cn/d418118423212.html

    决定
2002--2007三步走实现锡盟草原2亿多亩(约17万平方公里锡盟面积85% )的 “围封转移”, 还提出“以嘎查为单位整体搬迁到建制镇周围”(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向中央索要项目款 X 亿元。

 

 

 

2002年—2004年 东乌旗牧民依法起诉造纸厂污染案,内蒙古高级法院法官2004年终审判决牧民原告胜诉,但因为没有《中华人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造纸厂违法占用的1万亩草原没有还给牧民(见内蒙古高法判决书)。

 

 

2004年 曾经草原网站协助东乌旗满都宝力格苏木的三个嘎查(村)长申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

 

 

2007年 《物权法》公布,规定: 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008年1月 西乌旗人大代表色恩道先生向查长们发出信函建议尽快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

 

2008年12月31日 西乌旗政府发布"关于36个嘎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告"

 

2009年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2010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一号文件 (。。。2012年底前 全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010年 内蒙古副主席原锡盟书记刘卓志及副手副书记蔚小平、白志明等因严重违法违纪、受贿等罪被批捕、受审、判刑。

 

 

2011年5月6日 国务院公告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go1_law_2landinvestigation.htm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2011年7月5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团委农民之子协会会员到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进行‘草原普法情况调查
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四子王旗在农牧区的普法状况令人担忧。政府部门把自己的普法宣传活动吹捧得天花乱坠,可是实际上农牧民对此却毫不知情

 

 

 

2011年9月 通辽市奈曼旗阿仁艾力村长依法律程序申请集体土地登记。
 

 

2011年10月 锡盟国土局发布不实信息:锡林郭勒盟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我盟共有817个嘎查村,目前已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809本,发证率为98%。”
http://www.nmggtt.gov.cn/nmgt/html/xilinguole/col9014/2011-10/12/20111012101729785150868_1.html

 

 

 

 

2011年11月14日 央视:国土资源部朱留华司长:全国明确权属、领证的土地已达70%-80%,剩下的土地登记的推进工作,面临很多阻力,主要原因是:1、相关部门工作不主动;2、农民对自身权力的忽视,权利意识淡漠。
  他呼吁:农牧民应该主动去申请集体土地登记、领证,使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维护你的权利。

 

 

 

 

2012年3月 通辽市奈曼旗阿仁艾力村长依法申请集体土地登记,仍被拖延,没有实施登记。

 

 

2012年3月27日 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政府发布“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总登记的通告” 

 

 

2012年6月5日 原锡盟盟长、书记刘卓志因渎职及870万元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判。
 

 

   所以,至今内蒙古农、牧区集体土地基本未登记 (内蒙古 13000多个村和嘎查中,只发放了约100本集体土地所有证)。至今,内蒙古地方政府并未“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的重要意义”,造成绝大部分农牧民对国家相关政令毫不知情

 

   集体土地所有权 未登记,不发生效力,司法也难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北方草原生态恶化、违法和腐败案件越来越多的根源在此,内蒙古现存草原发生违法占地、侵权、草原退化、湿地消亡的根源在此。

 

    看来北方草原保护,不但要有“草原定义-Steppe”的扫盲,还需要 地方政府遵照法律和国务院一再命令和公告,实施宣传国家土地登记法律、政策和时限,实施“统一的土地登记部门、登记簿和登记程序” ,同时,北方草原财产所有 权人主动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才能确立草原不动产权力

 

    这就像房产主一定拿到房产证-物权凭证,不能再让‘物业管理者’和‘房客’侵占、转租牟利甚至把‘房主’转移出去啦。 否则“热爱草原”的NGO、基金会、志愿者们不断为保护草原生态“立项”、“治理”,可能好心帮了倒忙,北方草原生灵涂炭仍无改观,刘、白、蔚等类似违法团伙暗自得意呢。

 

 

 

    王怡(研究员)说:
   “法治是一种最具有连续性的统治,它不用社会的刚性断裂来寻求变革,也不通过对个人既得权益的否定和藐视来重新界定起点。
    维权的实质就是维护那些分散在每个集体和个人手上的正当的既得利益,并要求国家权力在这些既得的集体和个人利益面前正式退让,并给予不得侵犯的允诺和司法的保障。
    这种权利概念是要产生一种渐进的社会自生秩序,并最终依靠这种秩序去抗衡政府权力秩序的不恰当的扩张。”

 

 

结语

 


  
"规则不确定导致草原生态退化"

 


 “1997年内蒙古划分天然草原给私人承包时,并未确定土地所有权—逻辑在先原则,平分了千年来原住牧民的游牧地,导致了冬季(无水草场)和夏季草场上的网围栏和定居政策实施,终止了内蒙古天然草原地区实行了几千年的游牧方式以及保护植被和水源的习惯法。
  我认为,在内蒙古现存天然草原上这种私人承包定居放牧方式与原著牧民的游牧方式比较,对牧区社会经济和草原生态的影响主要表现是:外来资本和人口的迅速增加,土地单位面积生产成本加大, 贫困人口数量增大;水源地和地下水资源被无序占用,牲畜数量增加,原生植物再生能力被侵扰,湿地消亡,典型草原植物种群出现负向演替。”

— 曾经草原

 

 

 

 

建议

 

 

 

   传承游牧民族习惯法,实施逻辑在先原则和中国土地财产成文法,依法登记确立集体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北方草原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

    目前内蒙古草原地区土地产权主体模糊的现状,既不能够体现法律的作用,又危害了牧民的利益,持续和加重了草原荒漠化。明确规则,势在必行。

   传承蒙古民族习惯法和成文法的精髓,按照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尽快实施已颁布的限定性 土地登记确权法律,避免多头、重复性建设,是防治草原荒漠化 ,避免生态灾难的主要保证。

 

 

   
 

 

其他: 

 

 陈继群-《 内蒙古草原地区集体土地产权的研究 1982-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