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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证》为什么没有发?  由此造成的违规案例调查
 

—曾经草原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分别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法律保护这两种所有制的公共财产。《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务院自1999年1月1日明令要求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到全国所有行政村,从法律上确定所有农牧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东乌旗是我国北方最大的牧业旗,面积4.7万平方公里。这里草原的权属问题怎么样?

    2004年6月22日—26日,我和内蒙古社科院敖仁其副研究员到东乌旗满都宝力格苏木调查,6月24日我们目睹了外地私人业主在满都宝力格苏木的乃林郭勒夏牧场,公开占地建筑永久性建筑,准备采矿。敖仁其当时询问嘎查长和苏木领导:这些采矿者是否向他们提出过占地申请?他们回答:没有、不知道。敖仁其又问,这片草原归谁所有和管辖?他们回答说归满都宝力格嘎查所有,敖仁其再问嘎查长有没有《集体土地所有证》?嘎查长回答:没有。 
    我和敖仁其副研究员了解到满都宝力格3个嘎查都没有《集体土地所有证》。

    6月26日,我和敖仁其副研究员在东乌旗约见草原监理站某干部,询问为什么1998年就要求发放,至今《集体土地所有证》还没有发到满都宝力格几个嘎查?东乌旗五十几个嘎查是否都没有发?该干部说这是疏忽、只是个别现象,原因是那几个嘎查长不主动到旗里来领《集体土地所有证》。敖仁其副研究员又问,监理站有没有保存几年来的发放记录、是否可以看一下,这位干部说没有记录。。。

 

下图:违规的采矿点建筑,乃林郭勒夏牧场现场(2004.6.24)

 
 

   现在,内蒙古牧区集体草原已经划分给牧户承包经营,东乌旗所有牧民都和嘎查(法定发包人)签定了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
    但是,发包方“嘎查长”手里,如果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说,这种承包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发包方”并没有拿到国家颁发的法律证据《所有权证》,权力不生效,他根本无权处理草原土地。如果发生土地纠纷,发包、承包人都不能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保护。

  现在国家土地管理法法》、《民法通则都已经公布实行,条款中再次明令相关内容。      

    如果法定的发包人(嘎查长)和承包人(牧民)手里有了《集体土地所有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他们的权益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现在草原上仍有无视土地所有者的草场纠纷,甚至违规征用集体草原等等事件发生。。。

    东乌旗是内蒙古最大的牧业旗,面积4万多平方公里。这里草原的权属问题怎么样?

    2004年6月22日—26日,我、内蒙古社科院敖仁其副研究员和满都宝力格两个嘎查长一起到东乌旗申请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2004年10月3日,旗国土局把《集体土地所有证 》发到两个嘎查(村)的嘎查长手里—>
    

典型案例后续报道: 嘎查长手中的土地证件与实际不符,90万亩最好的草场从1999年起被非法批准占用,至今没有处理。。。